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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不过,即便加上浙江齐聚2018年的直播营收,光线传媒依然难掩营收增速放缓的趋势。财报显示,浙江齐聚2018年收入为4.09亿,利润为333万。在光线14.92亿营收的基础上加上浙江齐聚4.09亿的营收,光线全年营收即为19.01亿,同比2017年的18.43亿也仅仅微涨3.15%,而2014-2017年光线传媒营收的同比增幅分别是34.72%、25.06%、13.66%、6.48%。
其中,九号智能是一家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将通过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方式冲刺科创板,成为科创板首家申报上市的红筹公司;映翰通的看点则是携三类股东闯关科创板。首家红筹公司现身作为首家申报科创板的红筹公司,九号智能的主要生产经营基地在北京中关村,注册地则在境外的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
组件价格下滑,是导致晶科能源一季度销售额同比减少的重要原因。根据Wind数据,截至6月20日,晶硅光伏组件现货最低价格为0.25美元/瓦、周平均价格为0.28美元/瓦,价格整体处于下降通道。而在净利润方面,由于运营成本、利息支出等项目金额的增加,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拖累了该公司的整体净利润。财务数据显示,报告期内,晶科能源的研发费用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至0.86亿元,同比增长约39%。该公司今年一季度利息支出约0.85亿元,同比增长约49%。与此同时,晶科能源一季度汇兑净收益为-0.91亿元,去年同期仅有-0.06亿元。
内蒙古媒体“内蒙古晨报”3月31日发布消息:3月26日,鄂尔多斯市召开航空产业项目合作座谈会,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和天骄航空有限公司就深化战略合作、加快推动合作项目建设有关事宜进行了深入洽谈,三方共同签署了《项目合作备忘录》。上述三方决定在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成立大飞机学院,重点为国产大飞机各型号培养急需紧缺专业应用型本科人才,助力鄂尔多斯产业转型发展,为国家和地方在该领域输送大批应用型人才。
警惕三大腐败“高发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整个世界经济已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的经济,不仅注入了更多的网络元素,未来经济也将成为主要由网络技术推动的新经济形态。互联网技术给整个世界进一步带来的互联互通,使知识、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共享掀起了一场颠覆性变革。与此同时,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经济时代,不仅极大地提升了生产力水平,也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提出了严峻挑战,其中的根本原因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未相应提升人们的道德操守,相反人们面临着更多的经济利益诱惑,如果此时互联网企业的内部管理跟不上,可想而知员工的舞弊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问题,必定会层出不穷。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法人机构。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但每个联合体中的成员数量不应超过8家,并应明确其中1家成员为牵头方,牵头方在受让公司股权后应至少处于相对控股地位。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以及《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1) 意向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2) 意向受让方应逐层穿透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世纪证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并保证入股标的企业后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标的企业股权的情形。(3)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项目。(4) 意向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证券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 意向受让方应当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情形。(6)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其中,受让5%以上股权的受让方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受让25%以上股权或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成立满2个会计年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如果该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受让股权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除满足本条前述相关条件外,还应对完善世纪证券治理结构、保持世纪证券经营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如果该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二是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三是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出资企业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四是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若上述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世纪证券的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5年内曾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7)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并承诺未来支持世纪证券进行增资,协助保持世纪证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世纪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B.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